对侦查人员提供的搜查笔录要签字吗?


1、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案件、查获犯罪分子进行搜集证据的活动,搜查时,需要出示搜查证。搜查的情况须写成笔录,并且有见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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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现场情况、环境、物品等情况进行客观描述;搜查笔录是对搜查过程活动进行客观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属于书证的一种,扣押物品清单中的物品是属于物证,清单是对物证的一种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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