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一般来说,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即可认定是经常居住地,但不包括住院就医的地方。如果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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